(2015)牡法执异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德泉与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泉,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异字第18号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牡丹江市党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春芳,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马德泉,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邮政居民委员会**组。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组织机构代码79504747-7。法定代表人李成斌,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7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称,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法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7月2日贵院向异议人送达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法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书。得知贵院查封了新华剧场项目的面积9292.68平方米(产籍图号为400-470-4/3-16)。对此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虚假陈述,导致贵院做出了错误的裁定。牡丹江市新华剧场项目是市政府确定的文化基础建设项目,采取异地重建安置的方式进行建设。承建方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牡丹江市新华剧场动迁及重建协议书》。后因市政府文化产业规划调整,对该项目进行了修改,调整了设计,增加了部分建筑面积,双方对新的施工图签字确认并且签订了《新华影院改建收尾工程协议书》,该协议明确设计变更后的投资方不变。以上可以看出,新华剧场(影院)项目是一个整体的项目,不存在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增加其他面积的情况。所谓“超出安置面积1797.62平方米”的说法毫无意义和根据。因为新华剧场原规划设计面积为8070.07平方米,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为9292.68平方米;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同动迁安置无关;项目资金结算时,工程款和动迁费用互为核减。综上,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虚假陈述,蒙骗了法院。导致人民法院做出了错误的裁决。特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依法撤销错误裁定,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德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申请书一份,其称“该公司在安置新华剧场时,与牡丹江市文化局签订了《新华剧场动迁及重建协议书》原新华剧场建筑面积为7495.06平方米,建成后经实地测绘,新华剧场1-4层建筑面积为9292.68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1797.62平方米,因该公司现无力偿还原告马德泉的欠款,超出的1797.62平方米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该剧场规划为一个整体,在房产部门属一个产籍号,所以该公司申请法院将该剧场整体查封”。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马德泉的申请,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牡法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及(2014)牡法执字第126号公告查封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新华路以东康佳街以北怡美嘉园16号楼一层,图号为:400-470-4/3-16,建筑面积1797.62平方米房产。该房产于2015年4月28日经牡丹江市兴寓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绘并经依法评估作价,现已进入拍卖程序。另查明,2008年12月5日,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文化局签订《牡丹江市新华剧场动迁及重建协议书》、2012年2月28日签订《新华影院改建收尾工程协议书》。原新华影院动迁时的建筑面积为7495.06平方米。该工程竣工后经牡丹江市兴寓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绘,整体建筑面积为9292.68平方米,现该房产没有交付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院认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文化局签订《牡丹江市新华剧场动迁及重建协议书》,证明原新华剧场动迁时的建筑面积为7495.06平方米,该工程竣工后经牡丹江市兴寓房地产测绘公司测绘整体建筑面积为9292.68平方米。超出面积为1797.62平方米,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对增加的面积给付工程款,没有证据证明本院查封的房产属案外人所有。其提供的二份协议书,仅能证明与被执行人就动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以及改建的事实,无法证明本院查封面积包含在案外人回迁面积中,本院裁定查封该部分房产并无不当。故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牡丹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起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