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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西民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虎与被执行人李永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虎,李永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0)永西民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虎与被执行人李永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善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投资权益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永西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永 东代理审判员 张 占 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