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泽飞与毕先银、周兴琼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飞,毕先银,周兴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孙泽飞。被告毕先银。被告周兴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飞诉被告毕先银、周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泽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泽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联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