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余民二初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实广与沈家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实广,沈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683-2号原告彭实广。被告沈家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余民二初字第68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彭实广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沈家福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彭实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沈家福在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余县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计人民币32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彭实广位于余东街新��村排上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余房私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尧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