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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秦川与被执行人呼世杰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秦川,呼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王秦川,男,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呼世杰,男,生于1976年11月19日,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王秦川申请执行呼世杰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为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我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呼世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呼世杰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了案款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我院当庭将6万元案款兑现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王秦川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