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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袁富民与姜学林、李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富民,姜学林,李桂英,姜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64-2号申请执行人袁富民。被执行人姜学林。被执行人李桂英,系被执行人姜学林之妻。被执行人姜金凤,系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之女。申请执行人袁富民与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姜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欠申请执行人袁富民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自愿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175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17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17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17500元;若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自愿承担违约金15000元,申请执行人袁富民有权就全部借款10万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000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姜金凤自愿对被执行人姜学林、李桂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李桂英、姜学林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除一艘船舶在他案待处置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艘船舶在他案待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