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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敏、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敏,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园民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沈敏。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申请人沈敏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及报销费用等共计13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9日出具的欠薪凭证予以证实。现申请人徐嘉新要求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欠款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沈敏人民币130000元。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申请人苏州东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