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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石勇与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泉山区亲密爱人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63号原告石勇,1986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局劳动监察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厉峰,该局劳动监察科科员。第三人徐州市泉山区亲密爱人婚纱摄影店。法定代表人李爱梅。原告石勇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勇以“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勇负担。审 判 长  马盛军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