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仁、李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仁,李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192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姬淑玲,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杨旭涛,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中仁,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环,女,195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仁、李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仁、李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中仁、李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