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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亚苹与科左中旗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苹,科左中旗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刘亚苹,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科左中旗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左中旗保康镇铁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国军,经理。被告范国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苹诉被告科左中旗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苹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亚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亚苹负担。审判员  屠乃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