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施建锋与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锋,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施建锋。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施建锋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4)第1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福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