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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05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章某某,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应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务工时相识,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差,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章某A。由于婚前了解不充分,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在婚前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原告多次进行劝告,但被告仍劣行不改。2014年9月5日,被告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劈裂。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章某A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章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0年7月26日在浏阳市洞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0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6月25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孩章某A(从小孩出生后至今一直由被告母亲帮助带养)。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13年3月,原告外出长沙打工,此后与被告中断联系,回家次数较少。2014年9月5日,被告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2013年9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另查明,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2010年,被告家的房屋及田、土、山被征收,原告杨某某、被告章某某、女儿章某A及被告父亲共获得了5人份的人头费(170000元左右),该款一直由被告持有,目前尚存150000余元;在被告服刑期间,被告父亲经手购买了1套安置房(具体信息不详,原、被告均享有份额);2014年,当地政府向原、被告及女儿章某A每人发放了20000余元(款项性质不明),该款项目前由被告堂哥保管;原、被告无共同债务,有以下两笔共同债权:一、厉如意于2013年向被告章某某借款,至今尚有20000元未偿还;二、被告章某某的朋友(具体姓名不详)在被告服刑期间将原、被告于2013年7月共同购买的“航天”牌面包车1辆转让给他人,至今尚欠付原、被告转让款21000元左右。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某某与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章某A由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在章某某服刑期间由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章某某不要求杨某某支付抚养费。杨某某对章某A依法享有探望权;三、夫妻共同债权由章某某享有,其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四、杨某某在家庭共同财产及存款中所依法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杨某某自愿赠与给婚生女孩章某A。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档案、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加之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客观上也致使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对小孩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杨某某与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章某A由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在章某某出狱前由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章某某不要求杨某某支付抚养费。杨某某对章某A依法享有探望权;三、家庭共同财产(安置房1套)中杨某某所依法享有的份额归婚生女孩章某A所有,章某某依法享有的份额归章某某所有;四、150000余元家庭共同存款中杨某某所依法享有的份额归婚生女孩章某A所有,章某某依法享有的份额归章某某所有;当地政府于2014年向杨某某发放的20000余元款项归婚生女孩章某A所有,章某某名下的款项归章某某所有;五、夫妻共同债权(厉如意欠付的借款20000元及面包车转让款21000元)由章某某享有,其余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33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经劳改、劳教部门代讯后,被告同意离婚,亦无其他争执的案件,可否采用调解形式问题,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此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