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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陆野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野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293号原告陆野火。委托代理人谢洁华,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野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野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野火负担。审判员 徐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奚晓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