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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何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