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4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4342-1号申请人湖南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佳英农博小区1栋301-305室。法定代表人唐晓芝,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柱,董事长。申请人湖南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8月7日,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的43001785061059011918帐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书院南路支行的43×××32帐户、在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的80×××12帐户。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前述帐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泽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的43001785061059011918帐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书院南路支行的43×××32帐户、在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洞井支行的80×××12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靳 晓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