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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兆亮与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亮,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徐兆亮,农民。被告: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滨河办事处梁王路路南。法定代表人:邵建功。被告:王凤,市民,原告徐兆亮诉被告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因被告王凤涉嫌刑事犯罪被定陶县公安局羁押,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2月28日、3月19日,被告急需用款借分别向原告10万元、4万元,共计14万元。并有借据为证,现被告停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凤、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因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定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凤在该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积极为公司吸收巨额存款,属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邵建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加以制止,且积极参与并吸收了巨额存款,属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决:一、被告单位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清);……四、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山东加利福制药有限公司赃款5455.4849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详见附表)。该判决书中涉及的赃款5455.4849万元包含本案中原告所诉求的借款17万元,且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兆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渊审 判 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田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