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住太白县王家塄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太白县咀头镇。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1)、支付复员费6057.69元、经济补偿款5000元、土地补偿款6000元、一、二审诉讼费300元,以上各项共计17357.69元;(2)、给付申请执行人应归其所有的42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手工棉被四床、手工褥子一床、毛毯一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2015年8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于当天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17357.69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全部领取,执行财产已实际交接。执行费16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四项及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