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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路线与被告郎敏军、李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路线,郎敏军,李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吴路线,女,1971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群星、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敏军,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李占青,男,成年。原告吴路线诉被告郎敏军、李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路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向东审判员  苗 丹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