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毛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毛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董毛小。委托代理人:XX,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负责人:郝儒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毛小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晓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