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70号原告万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盛路37号负四层-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32043464-1。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分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迪,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D柒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万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