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念如代审判员 袁晓光代审判员 夏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