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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来扣、宋秋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来扣,宋秋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三角洲南园新村4幢2室。法定代表人吴健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来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永青。被告宋秋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来扣、宋秋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