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国军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刑初字第16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国军,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詹前进、茅慧涵,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国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国军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詹前进、茅慧涵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从其他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在添加水等物质后,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及绍兴市范围内的多家饭店、食堂,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534426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1484296元。被告人章国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非法获利30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相关书证、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章国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坦白、立功,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章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章国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国军销售甲醇已得到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对外代表该公司,其行为系授权代理行为,故被告人章国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提出被告人章国军积极退赃、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对其��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从其他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在添加水等物质后,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及绍兴市范围内的多家饭店、食堂,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533653元,非法获利30000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1483523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鱼乐园农庄,货值数额共计27535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21969元。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蜀山农庄,货值数额共计90646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75373元。3.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仓桥丰味居,货值数额共计57982元,货款已全���收回。4.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建国饭店,货值数额共计44166元,货款已全部收回。5.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建祥饭店(后更名为湘越人家),货值数额共计99960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94212元。6.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川福火锅道源路分店,货值数额共计35118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32671元。7.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村嫂堡土家菜馆,货值数额共计56039元,货款已全部收回。8.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绍兴市绍兴县阿权饭店,货值数额共计42501元,货款已全部收回。9.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绍兴市绍兴县党伟饭店,货值数额共计5545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0.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绍兴市绍兴县精盾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食堂,货值数额共计16327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1.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绍兴市绍兴县浪里白条农庄,货值数额共计1357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2.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绍兴市绍兴县世外桃源农庄,货值数额共计140178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3.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泰然饭店,货值数额共计21795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4.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一鱼一鸭谈饭店,货值数额共计3100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5.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渔府饭店,货值数额共计59518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6.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美蛙鱼饭店,货值数额共计9568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7.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盱眙郭大龙虾馆,货值数额共计30735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8.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老四土菜馆,货值数额共计11951元,货款已全部收回。19.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老瓦房土菜馆,货值数额共计1999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0.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巧味轩饭店,货值数额共计25686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1.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香聚川菜饭店,货值数额共计9974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2.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施家桥食堂,货值数额共计2311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3.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阿龙酒家,货值数额共计2227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4.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阿三饭���,货值数额共计20834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5.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崇南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0728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6.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西门菜场姐妹快餐店,货值数额共计2573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7.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渝盛餐饮有限公司萧山育才路店,货值数额共计1200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8.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湘村农家饭店,货值数额共计3062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29.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新潮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9431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0.2013年4月,被告人章国军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好灶头饭店,货值数额2778元,货款未收回。31.2013年4、5月份,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碧林山庄,货值数额共计5135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2.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浦乐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5369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3.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三弘集团食堂,货值数额共计21069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4.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渔顺楼饭店,货值数额共计38120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28871元。35.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六福骨头煲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9609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18395元。36.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万乡俗农家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7315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7.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步步升饭店,货值数额共计2272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8.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湘味人家饭店,货值数额共计22997元,货款已全部收回。39.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鑫宝洁好灶头饭店,货值数额共计85567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0.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给杭州市萧山区阿义牛馆饭店,货值数额共计8461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1.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老城南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807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2.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宁新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380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3.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国色天香饭店(后更名为孙江土菜馆),货值数额共计24912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4.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小螺号饭店,货值数额379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5.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谢记农家��店,货值数额共计25405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6.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董高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242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7.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章国军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四海酒家,货值数额1410元,货款未收回。48.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山河面馆,货值数额共计10134元,货款已全部收回。49.2013年5月,被告人章国军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中南建设集团工地食堂,货值数额共计2493元,货款已全部收回。50.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牛族帝国饭店,货值数额共计32769元,案发时已收回货款26324元。51.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屋里头饭店,货值数额共计12721元,货款已全部收回。52.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东方文化园怀善堂酒店,货值数额共计20680元,货款已全部收回。53.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英华饭店,货值数额共计25596元,货款已全部收回。54.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国军多次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非法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小锋饭店,货值数额共计5886元,货款已全部收回。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国军的店面房内查扣尚未销售的甲醇8.8吨。被告人章国军于2013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非法获利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章国军的供述。证明了其为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宁波等地的公司购入甲醇,组织人员对甲醇进行加工后,销售给杭州市萧山区等地的饭店、食堂的时间、数量及非法获利的金额等情况。(2)证人汪某甲、楼某、韩某甲、何某、李某、蒋某、陆某、洪某、朱某、郑某甲、胡某甲、施某、傅某甲、申某、韩某乙、汪某乙、郭某、符某、王某甲、范某、郑某乙、邱某、郁某、徐某甲、俞某甲、项某、胡某乙、王某乙、方某、许某、徐某乙、韩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邵某、张某甲、黄某甲、罗某、栗某、俞某乙、来某、邹某、江某、周某甲、谢某、张某乙、田某、孙某、傅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孔某、喻某、张某丙的证言、收款收据、销售凭证。证明了各证人所在的相应饭店、食堂从被告人章国军处购买甲醇的时间、数量及价款支付等情况。(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其系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其妻子邓某),该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章国军只是其公司的客户,其公司没有授权或委托章国军以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甲醇,章国军也没有挂靠其公司。2012年章国军向宁波中化物产公司购买货物,通过其公司向对方支付货款。(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销售凭证及情况说明。证明了其系中海油销售浙江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中海油销售浙江有限公司之前叫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1年底,其去了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规模小,就没再和该公司联系了,后来一自称杭州绿洲能源有限公司的萧山姓章的男子主动和其联系要��买甲醇,后来其公司就将甲醇销售给他,并通过宁波市镇海捷宇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公司从其位于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仓库中送货,但由于公司及业务操作系统变更,大部分相关资料无法提供。(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了其系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其公司主要做液体货物仓储,中化物产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其公司存储的是甲醇,联系人是周某乙,同时证明了其公司储存货物的入出库流程。(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了其系被告人章国军的妻子,其代章国军退出获利赃款3万元。(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宣传册。证明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章国军处扣押涉案收款收据、宣传册多份,结合被告人章国军的供述,查扣的宣传册被其在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册的基础上对联系电话和地址进行了修改;同时��安机关还从被告人章国军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l号的店面房内查扣甲醇8.8吨。(8)危险化学品鉴定结论、检测报告、证明。证明了经鉴定,从被告人章国军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l号的店面房内查获的8.8吨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第3类易燃液体。(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了从被告人章国军处查扣的8.8吨甲醇的价值情况。(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装卸运输回单、出库单。证明了从被告人章国军处扣押了2012年9月到12月的甲醇装卸运输回单、出库单,印证了相应时间内从泰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库运给被告人章国军的甲醇数量等情况。(11)调取证据清单、宣传册、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公安机关从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该公司的甲醇燃料宣传册l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无储存批发甲醇)。(12���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章国军未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3)立功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章国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14)案发经过。证明了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章国军被抓获归案等情况(15)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章国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章国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国军的供述证明了其以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自行向其他公司联系购买甲醇,并自己组织对购入的甲醇进行加工及销售,其系个体经营;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了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授权或许可被告人章国军以该公司的名义销售甲醇,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关的行政机关申领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故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权授权或者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章国军以其名义经营甲醇,被告人章国军也不能通过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授权或许可而取得经营甲醇的资格,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章国军经营甲醇的行为取得了杭州绿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或者许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国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国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赃款已退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国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至2019年8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章国军犯罪所得的赃款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潘素琴人民陪审员 赵巾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