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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继禹犯交通肇事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刑监字第2号原审被告人王继禹犯交通肇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建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继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发现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遗漏羁押期限相关证据,导致对被告人王继禹刑期计算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邵明英审判员 张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