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凯与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凯。委托代理人左雄,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明智,广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筱敏,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广西鹿寨化肥总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凯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鹿寨化肥总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凯、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原告已经撤诉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黄凯的反诉请求,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凯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鹿寨桂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黄凯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2.5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审判员陶永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兰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