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代)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