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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代)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