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冉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58号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龙川街,组织机构代码76594296-4。法定代表人谭德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新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64-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阳庚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第三人冉建红,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冉义斌,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刘上菱,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5月26日向第三人冉建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新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阳庚华、第三人冉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冉义斌、刘上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第三人冉建红自愿放弃工伤认定诉求及劳动能力鉴定,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