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上海瑀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义,上海瑀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93号原告王德义。被告上海瑀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义诉被告上海瑀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德义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