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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魏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牛某甲、牛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魏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甲。被告牛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双井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责。审判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