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继贵与徐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贵,徐小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86号原告周继贵,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徐小华,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审理原告周继贵与被告徐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继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继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继贵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