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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海、关桂英与被告胡宗华、赵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海,关桂英,胡宗华,赵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78-1号原告郭金海,男,住临澧县。原告关桂英,女,住临澧县。被告胡宗华,男,住临澧县。被告赵忠英,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海、关桂英与被告胡宗华、赵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海、关桂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宗华、赵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海、关桂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海、关桂英撤回对被告胡宗华、赵忠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郭金海、关桂英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