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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永利诉马学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利,马学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张永利,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委托代理人杜娜,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张永利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学江,男,回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原告张永利与被告马学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利的委托代理人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学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加工彩钢房并制作彩钢活动房,双方结算连工带料共计13600元,被告称资金紧张未付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言明2015年4月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欠款凭证一份(原件),证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彩钢款13600元的欠款凭证一份。被告马学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彩钢板并制作彩钢房。原告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彩钢款13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2015年2月14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注明“今欠到张永利彩钢款13600元,欠款人马学江,4月前付清”,被告出具欠款凭证后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向支付彩钢款。被告欠原告彩钢款13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学江虽未到庭,但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江支付原告张永利欠款13600元,限被告马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马学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秀秀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