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冉书娥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书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279号罪犯冉书娥。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锡滨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书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冉书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冉书娥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冉书娥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冉书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冉书娥2013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五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单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冉书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书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2017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