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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戚某与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18号原告:戚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贾亮星,东方医院集团东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系被告程某同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戚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4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静人民陪审员  张雯人民陪审员  崔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