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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阴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贪污罪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汉检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富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2日,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报汉阴县城建局启动了太平村贫困户危房改建安置点项目,并成立了领导小组,被告人李某某系领导小组成员之一,负责收集资料、协调等工作。该项目实施地点为太平村6组。2011年度汉政发【2011】81号文件下达了城关镇移民搬迁安置计划174户。为了进一步完善太平村6组基础设施及再次盘活2010年因贫困户危房改建项目6组闲置土地,太平村报镇政府审核通过县审批争取到2011年度太平村移民搬迁项目,其中集中安置44户,分散安置12户。时任太平村副支书的李某某以其继女儿李某甲的名义申报了陕南移民搬迁户,项目工程实施中李某某未将房屋盖好,其不符合验收和领取补助款的条件。为了达到通过验收领取补助款的目的,李某某将他人盖好的房屋照片冒充为李某甲的房屋照片附在验收资料中,从而使未建起的房屋顺利通过验收,骗取国家移民搬迁项目补助款3.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缴。汉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土地流转费收据、宅基地预交款收条、汉阴县2011年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惠农资金兑付审核汇审表、证人邱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郭某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太平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以其女儿李某甲的名义申报移民搬迁补助款过程中冒用他人房屋照片,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3.2万元,其已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的继女李某甲符合移民搬迁条件,房屋也处于修建过程中,故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贺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佩本案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