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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王斌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1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淑华,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斌磊,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公司技术员,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7号赵淑华申请执行王斌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1,860元。执行中,除扣划被执行人王斌磊公积金19,600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再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828元,从公积金中扣除后余���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