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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方舟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方舟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453号原告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新区空港七路1号机场行政楼。法定代表人王建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方舟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路158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姜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空港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方舟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南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娜、李萍,被告方舟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南空港公司诉称:苏南空港公司与方舟传媒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苏南空港公司将位于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候机楼国内出发大厅主通道结构立柱的广告发布权转让给方舟传媒公司,期限为2011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广告发布费总金额为79.44万元,分6期支付。合同还约定方舟传媒公司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苏南空港公司有权收取按未支付广告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全部广告费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但至今尚有50000元未支付。2013年8月9日,无锡艾美方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方舟公司)向苏南空港公司发函,要求支付50000元广告灯箱制作费用,但经苏南空港公司内部核查没有上述两个点位的相关书面材料,艾美方舟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现要求:1、方舟传媒公司立即支付广告发布费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2、方舟传媒公司支付苏南空港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方舟传媒公司承担。被告方舟传媒公司辩称:苏南空港公司委托我做了两块广告牌,每块广告牌是25000元,两块合计50000元。我方认为欠的50000元广告发布费是应该支付的,但苏南空港公司委托我公司制作的广告牌费用也应该支付。50000元应该可以抵销或者另外协商,当时找我做广告牌的两个人现在都在服刑,我和他们也没有书面约定,但我认为这两个员工是代表苏南空港公司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无锡空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广告公司)与方舟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位置为国内出发大厅主通道结构立柱;发布期限为2011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广告发布基价为24万,以后年份按照基价的10%环比增长,发布费按半年期以转账方式支付;方舟传媒公司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空港广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空港广告公司有权要求方舟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方舟传媒公司未付广告费总额的20%计算;败诉方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合同签订后,空港广告公司将上述广告位置发布权转让给方舟传媒公司,方舟传媒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方舟传媒公司尚有50000元广告发布费未能按约付款,苏南空港公司遂诉讼来院。2013年8月9日,艾美方舟公司向苏南空港公司发出函件,载明:2011年3月,应你司前身空港广告公司要求,我司为你公司客户中国移动制作高规格的广告灯箱,当时约定价格是25000元,到目前为止,尚未支付。同时你司答应签一块立柱灯箱给我司,我司同期完成制作,并支付了所使用时间的发布费,该灯箱现由你司自行运作,你司总计尚欠50000元制作费用。另查明:2013年2月28日,无锡市国资委批复苏南空港公司吸收合并空港广告公司,合并后苏南空港公司承继被合并企业空港广告公司的债权债务。2013年8月19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核准注销空港广告公司。又查明:2015年5月4日,苏南空港公司与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约定:苏南空港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代理苏南空港公司与方舟传媒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审理中,方舟传媒公司要求林登辉(男,1968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欣欣苑13号502室)出庭作证,林登辉陈述:2、3年前,艾美方舟公司委托我制作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候机楼的广告箱,我一共做了6个广告箱。至于这6个广告箱和苏南空港公司有没有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就负责采购和安装环节,具体结算找姜豹。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批复、照片、律师代理合同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方舟传媒公司与苏南空港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方舟传媒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广告发布费,苏南空港公司要求支付广告发布费,并承担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对于方舟传媒公司称苏南空港公司尚欠50000元广告制作费,要求予以抵销的抗辩,因上述欠款系两个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且艾美方舟公司也不能提供广告牌的制作与苏南空港公司有关的证据,故对方舟传媒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方舟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息)、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无锡苏南空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保全费720元,总计1395元(已由苏南空港公司预交),由苏南空港公司负担188元,方舟传媒公司负担1207元(苏南空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同意由方舟传媒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方舟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苏南空港公司支付1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