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智春、黄祖辉、黄朱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智春,黄祖辉,黄朱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林浩鸣,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智春,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祖辉,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朱左,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智春、黄祖辉、黄朱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