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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小庄里建筑器材门市部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小庄里建筑器材门市部,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197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小庄里建筑器材门市部,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利乐胡同东4排1号。经营者:李保玲,电话:。委托人代理人:林凤琳,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小庄里建筑器材门市部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小庄里建筑器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4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