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荣达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洪涛、龙露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荣达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洪涛,龙露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莉。委托代理人罗恩才。被告成都荣达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洪涛。被告何洪涛。被告龙露蓓。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荣达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洪涛、龙露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6820元,由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