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山乐翻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黄山乐翻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慧敬,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柳雄飞,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乐翻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姜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乐翻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海俊代理审判员 朱静华人民陪审员 黄良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刘勇、田波诉被告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海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静华、人民陪审员黄良忠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