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以军、高淑美与王士东、张乐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以军,高淑美,王士东,张乐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徐以军。申请执行人:高淑美。被执行人:王士东。被执行人:张乐分。本院在执行徐以东、高淑美与王士东、张乐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