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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兆普与赣榆县石桥镇大温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普,赣榆县石桥镇大温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060号原告张兆普,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大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大温庄村驻地。负责人张长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庆阳,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兆普与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大温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温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兆普及委托代理人张长平,被告大温庄村委会的负责人张长春、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兆普诉称,2015年1月28日,原告根据被告关于石桥镇大温庄村北岭老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公告按时交纳报名费1000元和竞标押金20万元,于2015年2月4日参加投标,并以341万元中标。根据被告公示的招标公告,该地块的实际面积以双方实际丈量为准,并且在土地丈量完毕后,双方据实际丈量面积确定承包总价并签订正式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承包费的60%,剩余承包费一年一交。但被告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告中标后,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没有履行与原告共同丈量土地,协商签订正式书面承包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便私下以原告弃标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发布第二轮招标公告,并于2015年2月13日将涉案承包地重新发包,由新的承包人以203万元的低价中标。被告的上述行为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竞标押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至);2、被告退还报名费1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大温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要求退还竞标押金、报名费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2015年1月因村北岭果园的180亩承包到期,经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上级部门石桥镇政府批准同意,被告决定对北岭果园采用招投标方式对本村村民公开发包,具体由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2015年1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在公示期间原告交纳报名费1000元和竞标押金200000元,经过多轮竞标,原告以3410000元中标。但原告没有按照其签字认可的竞标须知第3条规定,在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以现款交清本承包期内承包费即总承包费的60%,已弃标,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竞标须知第5条规定,原告交纳的竞标押金应当不予退还,被告有权将北岭果园另行对外发包。采取招投标方式发包土地只是土地承包的一种,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规定如何具体操作《招投标法》针对的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招标方式承包土地并不适用《招投标法》。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大温庄村委会位于村北岭约180亩果园承包到期,经村支部、村委会研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石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对本村村民重新发包,具体由石桥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2015年1月28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为:“一、项目内容果园承包;二、本项目招标标的价为每年每亩800元;三、承包期限自中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四、竞标者交竞标押金贰拾万元,报名费1000元(不退还)。五、中标者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总承包费的60%。剩余承包费按一年一交;六、公示时间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3日;七、竞标时间定于2015年2月4日上午九时;八、竞标地点石桥镇农经中心四楼。有意竞标者请在公示日内2月3日前到农经中心报名。石桥镇招标服务中心,2015年1月28日。”在公示期内,有包括原告张兆普在内的10名村民报名参加竞标。原告张兆普于2015年2月3日缴纳报名费1000元和竞标押金200000元。2015年2月4日上午,招投标会如期举行,会议由石桥镇农经中心主任姜密先主持,石桥镇纪委工作人员林伟受石桥镇纪委的委派参加竞标会议并对会议进行监督。原告张兆普偕同案外人张兵参加竞标会议,张兵系公办学校的老师。竞标前,主持人将承包合同和竞标须知发放给每个竞标人并对合同和竞标须知的内容逐条进行了讲解。竞标须知的内容如下:“1、竞标者需向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缴纳竞标押金20万元,交报名费1000元(不退)。2、竞标者凭镇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据的竞标押金收据方可入场,否则不得进入会场。3、竞标者中标后必须在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以现款交清本承包期内承包费,即总承包费的60%,签订承包合同。4、竞标者中标后,竞标押金转为保证金,不中标者退还竞标押金。5、竞标者以最高价为中标人,若中标人弃标(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清本承包期内承包费和保证金)属违约,竞标押金一律不退,该项目另行对外再次发包。6、竞标者任何人不得串标和压标,违者视同违规,没收竞标押金。7、竞标者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扰乱竞标秩序,否则驱逐会场,视同违约,没收竞标押金。”竞标人对竞标须知内容无异议并在竞标须知上签名连同承包合同一并交还给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原告张兆普与张兵相邻而坐,发给原告张兆普的竞标须知由张兵代为签名。原告张兆普否认收到竞标须知,张兵称是会场的工作人员让他代张兆普签名,其代签行为张兆普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告知张兆普。对主持人讲解竞标须知内容一事,原告张兆普称会场乱未听清。经过多轮竞标,原告张兆普以3410000元中标。但原告张兆普未按照竞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即在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交清总承包费的60%而弃标。2015年2月6日,被告大温庄村委会发布第二轮公告,2月13日进行竞标,案外人张守全中标,双方亦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180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招标公告、竞标须知、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大温庄村委会在村北岭果园承包期到期后,以招投标的方式重新对外发包,并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经公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公告约定的内容。公告的第五条约定,中标者在签订合同时需缴纳总承包费的60%,剩余承包费按一年一交。在竞标会议的现场,主持人发放的竞标须知第三条约定,竞标人中标后必须在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以现款交清本承包期内承包费,即总承包费的60%,签订承包合同。竞标须知对交纳承包费的时间进行进一步的约定。原告张兆普称没有收到竞标须知,也不知道张兵为其在竞标须知上签名,张兵也没有告知代其签名一事。从被告大温庄村委会出具的现场照片看,会议的当天原告张兆普与张兵相邻而坐,两人同坐一张桌子,张兆普面前是一张竞标须知、张兵面前是一张承包合同,两人同时在阅看,原告张兆普称没有收到竞标须知显然与事实不符。张兵作为老师,对发到面前的竞标须知的内容不阅看就代原告张兆普签名,且原告张兆普就在现场,其代签名不征求原告张兆普的意见,显然有悖常理。原告张兆普作为投标人,参加该次重大竞标活动,对竞标须知的内容不予关心,对张兵代其签名置之不理,也与常理不符。综上,可以认定原告张兆普应当对竞标须知的内容是知晓的,对张兵代其签名的行为也是认可的。原告张兆普对竞标须知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竞标须知上约定的内容,原告张兆普作为投标人应当遵守。但原告张兆普没有遵守竞标须知第三条的约定,即没有在规定时间2015年2月5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交清总承包费的60%,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被告大温庄村委会退还竞标押金200000元和报名费1000元,其主张的要求被告大温庄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也不能成立。故对原告张兆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兆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原告张兆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连云港市赣榆区农信营业部,帐号:3207210101201000106961。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