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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振伟与朱星华、潘文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伟,朱星华,潘文娟,青州鼎信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21-1号原告徐振伟。委托代理人李荣贵。被告朱星华。被告潘文娟。被告青州鼎信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星华。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潘文娟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文娟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