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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邹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1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7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金沙”网络赌球的账号及密码,提供给陈某甲(已判决)进行赌球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期间,累计投注额人民币二三十万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十余万元。到案后,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以网络赌球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邹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辩护,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认为,被告人邹某只是为他人赌博提供了账号及密码,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营利的事实,且也没有帮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故意;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帮助结算赌资,且赌资数额未达到人民币20万元,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内容与证人陈某甲的证词内容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邹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也请法庭根据被告人邹某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将从他人处获取的“金沙”网络赌球的账号及密码,提供给陈某甲(已判刑)进行赌球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世界杯期间,其跟邹某说自己要赌球,向邹某拿了世界杯赌球的盘子,邹某承诺给其1%的返钿,网站是www.ha080.com,账号是d22×××62,密码是662477a,邹某不知道其用这个盘子提供给他人下注。其一共与邹某结算过三次赌资,第一次是2014年6月17日,邹某把其赌球盘子赢的10000元不到点的钱转到其卡里,其中包括900多元的返钿钱。第二次是同月23日,其赌球盘子输了60000多元,其把50000元转到邹某说的卡上,另外让陈某乙帮其把12000元的现金带至孙塘南路与329国道交叉口交给邹某,其中返钿有2000多元。第三次是同月30日,其的赌球盘子赢了70000元不到点,加上3000多元的返钿,邹某在剑山路与南二环交叉路口给其72000元的现金。在其这里下注的有毛某、宋某、“阿伟”等人,累计投注四五十万元的样子。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知道陈某甲在开赌球盘子。大约在2014年6月23日左右的时候,陈某甲让其帮忙将装在信封里的12000元送到孙塘南路与329国道交叉路口。其到了之后,将信封塞到了陈某甲告诉其的一辆黑色宝马X6车的驾驶座位上,之后其就离开了。其是之后才知道这些钱是陈某甲开赌球盘子的赌资,对方开宝马X6的人就是陈某甲的上家。3.证人宋某、毛某、胡某、蔡某、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其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在陈某甲赌球的盘子里,下注赌球的事实及输赢金额的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陈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邹某;证人陈某甲与其他证人互相辨认的情况。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证人陈某甲等人时,对其所在的宾馆房间及人身进行检查,并对随身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6.网页截图,证实:证人陈某甲使用的赌球网站的网址、下注金额、输赢金额等情况。7.银行卡账目明细,证实:证人陈某甲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邹某于2013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及证人陈某甲因本案被判刑的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邹某的到案经过情况。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大约在2014年6月十几号的时候,足球世界杯期间,陈某甲打电话给其问有没有赌球的路子,其说有一个足球盘子自己要打的,然后他也要一起下注赌球,其就同意了,并把这个盘子的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他,和他约定这个盘子有1%返钿,每星期一结算,他同意了。赌球的网站是金沙的网站,www.ha080.com。2014年6月十三四号的样子,世界杯开始没几天,其在凤舞九天酒吧包厢里面认识了一个外地人“黑子”,他说有世界杯赌球盘子,要下注赌球的可以向他要,然后其就向他要了一个赌球盘子,他告诉其每星期一和他结算,返钿1%,其就同意了,之后其就经常在这个盘子里面下注赌球。其一般也就一两千元这样下注,输赢是平平过的。其和“黑子”是现金结算的,地点是在上林坊的桥洞下面。其输了的话就把现金给他,赢了的话他就会把现金给其,具体多少金额其记不起来了。其只知道他外号叫“黑子”,河南人,电话号码其没有了。其不知道陈某甲用其的这个赌球盘子提供给他人下注的,但是等到世界杯结束之后,其听说他在用这个盘子坐庄下注赌球。其在“黑子”的赌球盘子中累计的有效下注金额算起来有四五十万元的样子,其中其自己的有效下注金额约十万元的样子,其他的都是陈某甲下注的。其和陈某甲的结算情况有一次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其他的都是通过现金结算的。银行转账是陈某甲把钱打到其朋友的卡上,卡在其手上的,然后其把50000元钱取出来之后交给了“黑子”。现金结算是其和“黑子”在一起,然后“黑子”和陈某甲结算的。其记得有一次是其和“黑子”在其的X6宝马车上,其是在开车,“黑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然后陈某甲和其联系在孙塘南路和329国道交叉路口,陈某甲叫他的朋友把12000元现金给了“黑子”,钱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黑子”在车里当着其的面清点了一下。还有一次也是其和陈某甲联系的,其和“黑子”先是在上林坊桥洞下面碰面,“黑子”给了其2000元现金,是其自己在这个盘子下注赢的钱也包括了返钿的。然后其和“黑子”在剑山路和南二环线路口和陈某甲碰面,“黑子”把72000元钱给了陈某甲。其总共拿了1000元的返钿,其他的返钿都是给陈某甲的。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经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并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邹某因陈某甲要求,将网络赌球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陈某甲进行赌球投注,并帮助上下家之间进行赌资结算,其行为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关于被告人邹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请求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罪犯邹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益  平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