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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青岛松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军。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及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本金17863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3740元,3、执行费2635.55元。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