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简国仪与简业照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国仪,简业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简国仪,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简业照,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简国仪诉被执行人简业照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380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所在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徐晨峰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邬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