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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明与被告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95号原告刘国明,住平泉县。被告李国才,住平泉县。被告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明与被告李国才、平泉祥通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