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李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李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水恒义,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炎,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李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委托代理人丁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45),该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被告使用该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多次逾期未还款。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对账单及还款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被告到期未偿还欠款,构成违约。根据该合约第五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司法途径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现被告至到期还款日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41928.5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根据合约约定,被告应该承担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41928.54元(计算至2015年5月9日,详见信用卡交易明细,息随本清);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请求与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并已经发生;根据法律之相关规定,按照合约之约定,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4、《交易明细查询》,证明被告截止2015年5月1日欠原告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41928.54元;5、《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之约定,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8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45),该卡信用额度为20000元。被告使用该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多次逾期未还款。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对账单及还款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被告到期未偿还欠款,构成违约。根据该合约第五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司法途径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现被告至到期还款日欠款本息及滞纳金合计41928.5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根据合约约定,被告应该承担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的本息及罚息和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信用卡本金及罚息41928.54元(计算至2015年5月9日,详见信用卡交易明细,息随本清);二、被告李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