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阎静诉刘孝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静,刘孝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阎静,女,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工农路**号。被告刘孝成,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阎静诉被告刘孝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